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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02:32 第一财经日报

  重组完成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发行新股或公司债

  陆媛

  证监会昨日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与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一起构成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法规框架,并体现了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的特殊要求和重点关注。

  《意见稿》称,重大资产重组包括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或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等。

  《意见稿》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和信息披露做了具体规定,并将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单列一章进行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有的公司会感觉现金流匮乏,这时候再融资的需求就会提上日程。而《意见稿》则考虑到了这一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不符合条件的则必须等待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意见稿》称,经并购重组委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实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履行完毕,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或者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在重大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须兑现盈利预测,否则必须道歉,这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步。如果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

证监会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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