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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轮廓现 证监会可限股东表决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9日 23:33 北京商报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轮廓现证监会可限股东表决权

  新《条例》出台有因条条针对时弊

  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细心的投资者会发现,上面的每条规定都有所针对,目的是为了规范时下上市公司经常出现的一些交易行为。

  □ 关联交易须过半数非相关股东同意

  第49条:重大关联交易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做出相关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点评:近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频频出现报端,如上市公司从控股股东手中收购商标、资产等,如何确保这些资产物有所值,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民不花“冤枉钱”,是管理层监管的重点。

  □ 担保要先风险评估

  第51条: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重大担保在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应聘请专业机构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点评:中国有句俗话,叫做“打死不作保,屈死不告状”,可见替人作保是件风险很高的事。上市公司在为别人做担保时,一定要问问自己这么做是否对公司长远发展有利,是否对得起将信任交付给自己的中小股民。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日前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并公开向各界人士征求意见。这一征求意见稿的正式公布,意味着我国首部由国务院制定的、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呼之欲出。

  首部上市公司监管立法

  “这是一部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此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都分散在《公司法》、《证券法》和一些部门规章中。”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的证券律师郑名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起草说明表示,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和手段大多仍停留在部门规章和监管政策层面,在执行效力上与《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之间层级跨度过大,缺乏必要的衔接。

  对此,郑名伟表示,此前上市公司监督法规的分散和繁杂,容易造成查阅、管理和处理的不明确,而且各部门规章由于部门利益不同,也会产生制定不一致的地方。“我们这些专业的证券律师查阅这些法律条文时都非常麻烦,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更别说一般人了。新的法规,不仅集中规定了监管办法,同时一些新的规定也将带来不同于之前的法律规定。”郑名伟说。

  五点新意值得关注

  郑名伟表示,经过初步查阅,他发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之前的条款相比在5个地方有新意。

  “首先是监管条例第38条规定的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这一限制在之前的法规中并没有,主要作用是增加公司管理层的独立性,能够使管理层对董事会政策独立、客观地评价。”郑名伟说。

  其次是第47条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郑名伟表示,此前一些法规规定董事会秘书须担任副总,现在的条例规定的是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权限。

  最大的不同在第78条:对于违反有关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可以限制有关股东的表决权等相关权利。“表决权对股东有很大的意义,这一权利的限制,甚至可能造成对表决结果的致命性影响。当然,使用行政权利限制民事权利,这一条款仍然需要探讨。”郑名伟称。

  此外,第81条首次明确限制了上市公司盈利预测,要求上市公司为盈利预测的准确性负责。第86条则对证监会的职权进行了限制,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证监会申请司法机关禁止有关单位和个人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这防止了对证监会权利的滥用,防止了行政权利向民事权利的扩大化。”郑名伟说。

  正式出台时间未定

  9月7日,在投资者教育工作座谈会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提出必须扎实有效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这是证监会近期再次强调加强投资者的教育工作。“投资者教育和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可以看做是管理层在提醒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但是这并不表明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会立刻出台。”郑名伟说。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明确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于2007年9月24日前登录《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本报记者昨日点开这一网页发现,参与意见征集已有41人次。

  这或许表示《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仍然需要较长时间的研究。“现阶段管理条例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我认为这一条例还有很大的修改空间,不会很快出炉。同时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还需要结合当前形势,选择出台时机,并不表示通过就会立刻实施。”郑名伟表示。

  商报记者 陈洁/文

  王晓莹/图

  □ 收购上市公司也要有门槛

  第59条: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点评:本来收购上市公司目的无非是借壳、融资,或者是为了打通产业链。这些做法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自身经营不善的机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肆意挪用资金、高价套现资产的做法就不那么厚道了。对收购方的经营实力进行考核,在一定程度上会遏制某些企业“破罐子破摔”的做法。

  □ 定向增发需定价公允

  第61条:上市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拥有的资产,应当保证发行后公司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所购买的资产权属清晰、定价公允,符合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点评:本来大股东以资产定向增发是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的一服良药。如何保证所注入资产货真价实,不稀释小股东持有者的利益应是监管的重点,要在制度上保证“定价公允”。

  商报记者 张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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