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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圆满收官 证券业迈入新纪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 08:28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有分析人士形象地将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比喻成“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综合治理结束后,全面实施“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的分类监管,意味着券商生存发展的标准的调整,给证券公司的发展模式和业务创新提出了新理念和新要求。 可以看到,通过历时三年的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化解了证券行业风险,全行业财务状况显著改善,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明显增强;监管法规制度逐步完善,基础性制度改革取得实质进展,日常监管、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同时,监管队伍得到全面锻炼,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明显增强,监管权威显著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有力推动了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为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工作的开展打下了扎实基础。 从2006年9月开始,在抓紧完成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证监会开始逐步转入以新制度、新机制全面实施为标志的新的常规监管阶段。 近一年来,证券公司监管工作开始逐步实现九个转变:一是监管重心从化解老风险向防范新风险转变;二是监管任务从清理整顿为主向规范与发展并举转变;三是监管方式从事后查处为主向事前防范为主转变;四是监管手段从经验判断、定性分析向指标管理、定量监控转变;五是监管机制从行政监管为主向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转变;六是日常监管职能从证监会直接承担向以指导、辖区负责、分工协作转变;七是行业整合和业务创新从行政措施为主向市场化方式转变;八是业务范围和规模从静态式资格管理向动态式与风险资本全面挂钩转变;九是市场退出从集中、强制处置为主向优胜劣汰的常规机制转变。 在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工作中,证监会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基础性制度、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改进和加强日常监管,努力保持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推动证券行业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5类11级新分类监管体制确立 7月2日,中国证监会向派出机构下发《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相关通知,标志着“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的全新的分类监管思路已进入落实阶段。 《指引》规定,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按照监管部门的思路,未来A类券商基本拥有现行所有业务牌照的申请资格,创新业务可能先在这一等级券商中试点;B类券商不能开展融资融券、QDII等创新类业务;C、D类券商业务可能主要局限于经纪业务;E类券商则由于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将被采取系列风险处置措施。 券商综治前和综治推进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分类监管曾存在不同标准。如修订前的《证券法》曾确定了综合类、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分类;中国证券业协会也有创新类、规范类评审的分类。上述分类方法基本上都是以单项指标或几个简单指标作为分类的依据。进入常规监管期后,行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起以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同时考虑市场影响力因素的框架下的动态的分类监管机制。这是出台新的分类监管指引的一个重要背景。 通过《指引》确立的新的监管思路,监管部门可以针对不同类别的公司,采取不同类别的监管措施,一方面有利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另一方面发挥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从国际情况来看,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基础上的分类监管是一个重要趋势。很多成熟市场国家和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国家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都在推行风险基础上的分类监管。因此,《指引》确立的分类监管方法,是符合上述国际惯例的精神实质的。也正因此,《指引》确立的分类监管机制,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带有过渡性质的分类监管机制不同,应有较长一段时间的稳定运行。 2004年1月2日 南方证券被行政接管,拉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序幕。 2004年1月31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4年8月 证监会召开专题性的全国证券监管工作座谈会,在证监会系统内全面部署和启动了综合治理工作。 2004年8月 证券公司摸底工作启动。 2004年8月 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2004年9月30日 四部委出台《个人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明确收购范围,并首次实施对个人债权打折收购的政策。 2004年10月6日 证监会召开规范证券公司业务工作会议,对落实收购政策的有关工作进行部署。 2004年10月 中信证券、光大证券、中金公司成为首批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005年6月 证券公司摸底工作基本结束。 2005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2005年8月30日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注册成立。 2005年9月 最高法院召开证券公司破产专题会议,明确了被处置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8个条件。 2005年10月27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2月 全部证券公司实现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 2006年1月24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大鹏证券破产,破产清算由此成为被处置公司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的主要模式。 2006年5月8日 推出新的国债回购交易制度。 2006年6月29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7月 颁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6年9月 证监会召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座谈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决定性胜利。 2006年10月31日 历史遗留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挪用客户债券、违规理财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部解决。 2006年11月1日 证监会将净资本概念具体量化为指标体系,正式用于对证券公司的风险预警与动态监控。 2006年12月 全部证券公司完成基本信息披露工作。 2007年3月 证券公司历史遗留风险全部化解。 2007年5月 全部证券公司完成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工作。 2007年6月 新老国债回购制度实现顺利转换。 2007年8月 证监会开始实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办法。 2007年8月31日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各项主要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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