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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大哥案定性 证监会严打网络黑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8日 10:23 21世纪经济报道

  于海涛

  以“带头大哥777”为代表的一批网络“股神”、“股王”案,于近日案情明朗。

  日前,中国证监会对包括“带头大哥777”在内的11起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调查终结,并取缔相关非法业务,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6起涉嫌犯罪的案件和2起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大、范围广、隐蔽性强、发展迅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危害投资人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将一以贯之、坚决打击。”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严打网络非法证券经营

  2006年以来的牛市中,互联网逐渐成为散户投资者获取信息、发表意见、交流看法的重要资讯平台,于是各路“股神”纷纷冒出。

  有的博客发文声称,自己对股价的预测“超准”,只要加入成为会员,就可以获取具体信息;有的门户网站出现招募广告,声称只要成为会员,就可以获得特别咨询服务,保证收益达到相当水平;有的则声称代客炒股,收益分成。

  据介绍,这些涉嫌非法开展证券经营业务的现象,引起监管部门关注。中国证监会及时组织专门力量,包括稽查一局和二局通过与交易所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在公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联手出击,最终锁定了包括“带头大哥777”在内的一批典型案件,集中力量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在未取得证券咨询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以互联网为媒介,开设股评博客,建立专业网站,设立炒股QQ群,招收会员,收取会费,非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获取非法收入。

  “此类案件具有新型化、网络化、隐蔽化等特点。”上述负责人表示,不法分子的身份非常隐密,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比如以“带头大哥777”名义开设博客的当事人,对外声称自己名叫“王晓”,而其真实姓名为“王秀杰”。他自诩为“股神”,其在博客上以自传方式吹嘘的证券从业经历,实为一篇小说的内容。

  同时,利用互联网这种新型媒介平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大肆敛财,这些不法分子往往提供的是临时银行卡号,钱一到账就立即转走。

  最重要的是,不法分子均不具备证券咨询从业资格、从业经历,也不具备专业素质。他们大部分是转载他人研究成果,或根据市场流言自己编造谣言,然后在互联网上无限夸大其分析预测能力和荐股水平,以“散户的守护神”、“股市之神”等骗取股民的信任。甚至会利用主流媒体或网站造势,以吸引更多不明真相的人相信他们的预测和分析。

  另外,非法网站设立人、非法消息发布人、网站服务器往往分别在不同地点,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很低,欺骗性很大,隐蔽性强,影响又极为广泛和迅速,投资人受损失后,很难寻求救济,因此要及时严厉查处。”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

  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旦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将对有关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依法取缔、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带头大哥777”案定性

  “带头大哥777”案的最终定性是“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122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也就是说,一切不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无论利用何种信息渠道,采取哪种方式或手段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都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是犯罪行为。”上述负责人表示。

  据悉,王秀杰自2007年1月起在腾讯网站先后设立收费QQ群13个,伙同十几名其他人员,通过回答群友问题开展收费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收费标准分别为3000元、5000元至37000元不等。截止到7月3日,招收的会员已超过900人,遍布全国大部分省市,涉案金额上千万元。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一是不具有业务资格,二是有偿的,存在经济利益,就构成了非法证券经营。”一业内人士表示。

  实际上,不涉及经济利益的网络“荐股”等做法也可能涉嫌违法违规。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规定,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这样界定就很清楚,涉嫌传播虚假信息,也是违法违规行为,也在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上述人士表示,比如一些所谓的“义庄”,也涉嫌扰乱证券市场。

  除了非法证券经营的主体,网站作为传播平台也进入了监管视野。目前有的网站鼓励甚至主导这种非法证券经营业务,还有的专门开设网站做此“业务”。

  据了解,针对网站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的规范运作问题早有规定,1997年12月12日由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监[1997]17号)第十二条规定,“电话信息服务台、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聘请人员主持或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

  而第三条第(五)项所称信息包括:“分析并预测证券、期货市场及个股、期货品种或合约的行情走势,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分析文章、评论、报告等信息。”

  网站作为新媒体,其内容方面的监管还有待清晰,比如是否有责任对发表在其网站上的所有信息进行监控,有违法信息如何处理等。

  据了解,证监会正在协调网络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研究加强监管、规范运作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措施。

  “相关网站等网络机构,如果不认真遵守法律法规,都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上述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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