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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后惩罚遏制ST公司恶炒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 02:34 第一财经日报

  针对ST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上证所开始着手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规定。近日,一份名为《关于加强*ST和ST公司风险揭示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沪市*ST和ST公司的风险提示公告内容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核心的内容在于,沪市交易的*ST和ST公司必须至少每两周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似乎是为了印证“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古语,中国资本市场上诸多濒临退市边缘的ST类公司不仅没有被市场所抛弃,反而常常受到市场投机资金的追捧。特别是近来在多空分歧加剧的市场背景下,一度带领股市冲关的蓝筹股陷入了沉寂,而ST类公司却大展锋芒,其股价上涨幅度之大、速度之快,令市场叹为观止。

  客观而言,ST类公司为投机资金热捧具备一定的制度性理由。在中国

证券市场上,当上市公司处于退市边缘之时,往往也就是公司脱胎换骨之日,部分ST类上市公司成为一些优质公司借壳上市的渠道。而一旦借壳成功,自然意味着股价出现成倍上涨。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ST类上市公司确实存在“乌鸡变凤凰”的机会,但是目前市场对于此类公司的热捧已然陷入了盲目的非理性投机状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市场投机资金对于ST类公司疯狂追捧,却无需理由,表现在ST板块的股票不分行业属性、无论价格高低往往是齐涨齐跌。据统计,自2007年5月8日至22日,ST板块区间涨幅为26.74%,而涨幅在50%以上的ST股多达21只,整体涨幅明显强于市场平均水平。

  其次,ST类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往往存在严重不足现象,公告信息前后矛盾等问题比比皆是,让投资者无所适从。就以最为重要的年报信息为例,在深沪两市2007年年报业绩预测“变脸”公示中,初次预亏而后又称扭亏的公司有13家,其中绝大多数为ST公司,达到8家之多。年报尚且如此儿戏,遑论其他?

  股价的齐涨齐跌,再加上一些ST类上市公司随心所欲的信息披露行为,一方面让许多投资者云山雾罩,无法准确进行投资决策,或观望踏空,或追涨被套;而另一方面又让一些投机者能够大行其道,借助内幕信息大肆炒作,牟取暴利。面对不少ST公司的疯狂投机,固然需要提醒投资者理性对待,谨慎从之,同时也表明相应的制度规范亟待完善。

  正是为了抑制ST类股票的过分炒作,为防止庄家利用不确定的重组消息大幅拉高股价以吸引跟风炒作,上证所才颁布了相关《通知》。《通知》的积极意义在于,让以往不固定的信息披露行为固定化,也就是两周内至少要公布一次。显而易见,两周至少一次的规定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减少市场主力借助内幕信息操纵股价,进而谋取暴利的机会。但是,面对目前市场对ST类公司投机炒作的现实状况,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仍显不够。

  就《通知》所规定的关键内容看,“两周至少一次”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时间间隔仍嫌过长。在目前ST类公司重组行为多在政府行政推动进行的背景下,其重组事宜往往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实质性突破。由此,两周的时间长度,仍然可以为市场提供操纵股价的充足时间。当然,这样的缺憾并不在于《通知》本身,而是因为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本来就不应期望通过所谓的“事前制度规范”取得成效,其实即便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每日公布重组信息,也无法彻底规避信息刻意隐瞒行为。

  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内幕知情人士而言,隐瞒或者拖延一天的信息披露,即可获得二级市场一天的暴利机会,而因为推迟公布信息却鲜有被查处或者严惩的先例。所以说,正是由于事后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到位,才最终导致ST类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的屡禁不止。

  针对ST类上市公司的投机炒作行为,我们认为,斩断其利益根源才是遏制问题的根本。这需要监管部门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建立股价变动与公司信息披露的考察机制,一旦公司重大信息明显被二级市场提前获知,并进行股价炒作,理当对其重组事宜的审批采取“冷淡对待”,并进行追查,让恶意操纵股价者和泄露信息者不仅无利可图,且面临牢狱风险。

  还必须看到,市场投资热点匮乏也是造成部分资金跟风ST类公司炒作的重要原因,为此需加大

资本市场的股票供给,尽快恢复已经停滞一段时间的新股IPO,让市场中理性的投资者能够获得更多的投资对象选择机会,进而降低对投机行为的参与热度。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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