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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颁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02:51 第一财经日报

  为有效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陆媛

  证监会昨日颁布《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可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8类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随时采取限制措施。这是继《证券法》授权证监会可限制涉案当事人证券买卖之后,首个细化该授权的行政法规。查处内幕交易有规可循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与《证券法》相比较,《办法》中不光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将受限,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都在限制范围内。

  《办法》规定,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包括八种:凡是该账户与当事人有资金往来的,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有抵押关系的,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都是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也即证监会调查部门都可以采取限制措施。为防止遗漏,《办法》还规定只要证监会调查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的账户都可列入限制范围。

  一旦认定,证监会调查部门可采取四种限制措施或者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包括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

  此前在查处杭萧钢构(600477.SH)事件,这一全流通市场开启以来最具标志性的内幕交易事件中,证监会的监管能力遭受了挑战。受到证监会处罚后的杭萧钢构,昨日走出了第六个涨停板。

  证监会一位权威人士在上周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向在座的金融机构代表们坦承:每次查处大案要案都会遇到很大压力;由于内幕交易缺乏辩方举证制度,证监会自己去查,证据很难拿到,监管能力很弱。

  虽然杭萧钢构内幕交易的相关证据已经由证监会稽查局移交公安部门继续审理,但上证所、深交所最近屡有采取限制可疑证券账户交易的措施,因此《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此后相关案件的及时处理。

  正在代理投资者起诉杭萧钢构案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陶雨生昨晚评论说:“该《办法》的出台使得《证券法》的规定具备了更好的可操作性。从证券案件实践上来说,案件当事人往往逃脱不了行政处罚、刑事罪名,但是民事方面很难追究,因为资金很快转移了。能够给投资者减小损失的就是立即冻结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的资金账户,没收违法所得。”

  5月8日,美国证监部门就道琼斯股票交易中一对香港王氏夫妇涉嫌内幕交易展开调查,从发现问题到起诉快如迅雷,以致涉嫌交易者的账户在出货现金到账的前一天已被冻结。这证明证监会在此方面尚需提高执行能力。

  查处流程更透明

  另外,《办法》还首次给证监会调查部门行使权力制定了一个规范化公开透明的流程。

  与以往不同,证监会调查部门应填写发出《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申请书》,写明案由、受限账户的基本情况、采取措施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包括受限账户名称、代码、限制品种、限制方式和限制期限,而且必须附带调查部门正在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材料证明。获得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等发出通知书请其协助执行。

  陶雨生昨晚表示:“这样的规定是有利于操作的,程序是保障权力的最重要一步。必须细化程序,并使程序合法,否则难以被当事人接受和在法律上有效。”

  《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限制证券买卖措施不停止执行。根据需要,有关部门可对限制证券买卖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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