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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交易所驻华机构不得打广告 首席代表须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 07:4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今日正式公布,并自7月1日起施行。与4月底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正式一稿的变动不大,主要体现在将征求意见稿中代表处不得进行“面向社会公众的广告宣传和推介活动”,详细界定为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或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

  根据《管理办法》,代表处即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是境外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

  对进行广告宣传或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的,中国

证监会将依法予以警告、撤销代表处等处罚。此外,代表处未经事先报告擅自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代表处进行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的,中国证监会也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代办处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撤销代表处等处罚。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须由中国证监会审批。首席代表应熟悉中国金融法律、法规,从事金融或经济工作十年以上,在最近五年内至少有三年以上从事中国业务的经历。(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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