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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交所驻华代表处管理办法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 03:21 第一财经日报

  为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宣布这部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境外证券交易所(简称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申请人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或认可;申请人设立二十年以上,运作稳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上述管理办法规定,境外

证券交易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代表处或以代表处名义或其他形式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中国
证监会
依法予以取缔。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参照这部管理办法办理。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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