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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式发布境外证交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 00:47 证券日报

  代表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了《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全文见B2版)。该《办法》将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境外证券交易所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

  《办法》所称境外证券交易所,是指在境外设立的股票交易所、证券自动报价或电子交易系统或市场。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是指境外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

  《办法》明确,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申请人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或认可;申请人设立二十年以上,运作稳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办法》指出,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审批。首席代表不得由其总部或地区总部人员兼任,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处主持日常工作。离境时间连续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指定专人代行其职。首席代表在其他机构兼职,或未报告擅自离境超过三十日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交易所更换首席代表。

  另外,《办法》要求代表处应当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合理数量的工作人员,其中境内居民所占比例不低于50%。同时,还要求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谋取利益。

  如果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时,应当事先将活动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方可进行。

  此外,《办法》要求,境外证券交易所对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及其中资会员进行重大处罚时,代表处应当及时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自处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在明确了代表处的各项业务规范后,《办法》指出,中国证监会还会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如果代表处违反《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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