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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杭萧钢构 认定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5日 01:17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经过近一个月的立案调查和审理,中国证监会日前对杭萧钢构下达了行政处罚书,认定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书显示,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两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杭萧钢构被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对杭萧钢构法定代表人单银木和总裁周金法分别给与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杭萧钢构董事会秘书潘金水、总经理陆拥军、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分别给与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据证监会查明,自2006年11月起,公司主要领导、公司设计部、投标办、市场营销部和法务部等十多人参与了安哥拉项目工作,信息泄露的风险已经很大。2007年2月8日,双方就项目主要内容达成一致;2月11日上午,公司开始布置设计部门进行工作,表明该合同难以保密;2月12日下午,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年度总结表彰大会的讲话中泄露了信息;2月13日,公司股价连续两个涨停,上海证券交易所询问公司有无经营异常情况,公司称没有异常情况。上证所要求公司作进一步了解,并提醒公司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公告,但公司一直到2月15日才披露正在商谈一个境外合同项目。

  对此,行政处罚书指出,杭萧钢构对于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没有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即予以披露,构成了《证券法》193条所述中“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此外,行政处罚书还指出,在2007年2月15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这与安哥拉项目合同草案实际约定的“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两年内完工”内容严重不符,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该项目的实施条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另外,在3月13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公房发展EPC合同”,但事实上,杭萧钢构并未看到过该公房发展合同。使投资者以为公司所签合同的基础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通知公司因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在4月5日下午,公司董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却表示“证监会调查已基本结束”等言论。

  行政处罚书认为,杭萧钢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63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就《证券法》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行为。

  据了解,虽然杭萧钢构受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但这还没结束,因为在杭萧钢构事件中,还有人涉嫌犯罪,中国证监会已将有关证据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请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上证所今日也发布了关于对杭萧钢构及其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总裁周金法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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