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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深交所发布相关指引 上市公司须对传闻明确表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 01:22 证券日报

  不得使用募集、信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 本报记者 庄少文

  深交所日前发布两个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及第5号—传闻及澄清,对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以及针对市场传闻所作出的澄清公告进行规范。

  近期不断有公司提出利用闲置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以及其他证券投资,引起市场及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为确保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程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出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

  4号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指引还明确了上市公司证券投资需要提交的具体文件,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4号指引明确,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为防范和减少市场传闻对证券交易的影响,规范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出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对上市公司与证券分析师和媒体的沟通、保密、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提供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

  5号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针对传闻的起因、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上市公司应在对传闻调查、核实基础上编写澄清公告,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就传闻是否属实发表明确意见。确有充分理由无法判断传闻是否属实的,公司应说明前期核实的情况、公司无法判断的理由及公司有无进一步核实的计划等。上市公司认为传闻存在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的,澄清公告除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外,还应将其刊登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指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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