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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交易所发布相关指引 高管持股又念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 07:0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两交易所发布相关指引高管持股又念“紧箍咒”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也需及时申报并披露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黄 婷

  本报讯 今日,深沪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申报、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加锁解锁、交易行为的披露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深交所《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证所则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交所《指引》指出,被纳入监管范畴的高管交易行为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通过其任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的个人信息对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等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以便核查该交易行为是否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重大事项的进展而存在不当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买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及时向交易所申报并披露,拒不申报的,交易所将公开披露;在重大信息筹划及披露的窗口期内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对于六个月内买进又卖出的短线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上证所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证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上证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相关信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
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深交所此次还对监管对象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深交所本次发布的实施指引首次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证券事务代表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纳入应公开披露的范围,要求参照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规定在买卖后两个交易日内申报并披露,旨在防止和杜绝内幕交易。

  深沪交易所再次强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严格自律,依法规范自身及其关联人的交易行为,任何违规交易行为必将受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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