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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指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 01:02 证券日报

  严格监管上市公司高管交易行为

  □ 本报记者 毛 芳 庄少文

  今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并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也联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指引》,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申报、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加锁解锁、交易行为的披露等做出具体规定。

  上证所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该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证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上市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二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证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上证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

  上证所指引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证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证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证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证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深交所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通过其任职后的2个工作日内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的个人信息对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等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以便核查该交易行为是否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重大事项的进展而存在不当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买卖后的2个交易日内,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并披露,拒不申报的深交所将公开披露;在重大信息筹划及披露的窗口期内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对于六个月内买进又卖出的短线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为加强监管,防止内幕交易,本次发布的实施指引首次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证券事务代表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纳入应公开披露的范围,要求参照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规定在买卖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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