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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交易所代表处境内搞推介要事先报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7:5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 为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近日拟定《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全文见A14版),并从即日起至5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时,必须事先将活动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证监会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方可进行推介活动。

  根据《办法》,境外证券交易所代表处应当于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的情况及其中资会员的情况;在其交易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其交易所上一年度的年报。此外,境外证券交易所对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及其中资会员进行重大处罚时,代表处应当及时通报中国证监会。《办法》还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违反《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对其处以警告、罚款、甚至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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