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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判过程必须保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 02:15 第一财经日报
陆媛 如何监管在境外注册的中基公司、促使其遵守保密义务,成为杭萧钢构事件的一个重要话题。曾任银广夏股民赔偿案代理律师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陶雨生表示,应该是在双方有意向合作时签订《保密协议》,谈判过程必须保密,一开始就应签协议互相保密,并且必须依法定义务披露。 《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杭萧钢构事件中应当引入辩方举证制度。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对此表示赞成:“股价异动,毕竟上市公司也是有责任的,而且普通投资者根本没有优势去举证,那么应该要求上市公司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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