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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严控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4日 17:19 《财经》杂志

  【本刊讯】中国证监会4月5日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下称《规则》),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作出明确规定,以遏制部分上市公司高管等违规买卖股票、牟取不当利益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规则》首次明确了公司高管可抛售股票数量的计算基数,即以上年末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规则》称,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规则》规定,公司高管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而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公司高管将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规则》对该起算点进行了明确界定,称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另外,《规则》还要求公司高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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