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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高管人员减持不能乱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 19:1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延辉) 针对近期少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超比例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或在6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细化了《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细化“两法”禁售原则

  据了解,该管理规则共18条,涵盖了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所有规定和监管措施。从规则内容看,既细化了《公司法》关于禁售期和禁售比例的规定、《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也包括了基于市场要求和监管经验禁止董监事、高管在信息披露敏感期进行交易的规定。从规范主体看,既有相关人员的自律和上市公司的监督,又有监管部门的监管;从监管手段看,既有事先的申报、披露和锁定,又有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近一时期,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6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此问题高度关注,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体申明法律规定,要求有关人员不得违法操作。这次出台的管理规则,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作为基本宗旨,将《公司法》、《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晰化,实现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可执行。

  每年只能减持四分之一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虽然《公司法》142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减持股票作了比例上的限制,但在基数如何确定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与此类似,《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多次买卖股票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短线交易的禁止期。本次《规则》除了明确相关计算标准外,还规定了交易窗口期,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并要求其及时披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按照《规则》,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是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的25%。如果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至于当年虽可减持但未减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即应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依照这一规则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也将于近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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