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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管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变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 08:42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4月9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该管理规则共18条,涵盖了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所有规定和监管措施。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是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是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三是董、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四是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或自可能对本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规则明确,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近一时期,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6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此问题高度关注,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体申明法律规定,要求有关人员不得违法操作。这次出台的管理规则,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作为基本宗旨,将《公司法》、《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晰化,实现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可执行。今后,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将依据这一管理规则,严格执法,严究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依照这一规则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也将于近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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