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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高管不得在信息敏感期买卖股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 07:2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高管转让股份作出规定高管不得在信息敏感期买卖股票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高管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上年末持股的25%

  ●对于高管多次买卖股票的,以最后买卖日计算交易禁止期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详见A4版),对上市公司高管每年可转让的股份数量计算方法、短线交易禁止期、禁止交易窗口期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规则》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上市公司高管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规则》明确,上市公司高管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规则》做出最严格的限定,即: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考虑到以往实践中多有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为自我牟利,在敏感信息发布的前后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但又很难有足够证据予以查处。为此,《规则》明确规定了禁止股票买卖的窗口期:一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二是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是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基本做好了技术准备工作,可以通过登记公司事先锁定的方式实现事前控制,基本不会出现超卖的情况。上证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划分,正在积极落实A股系统的技术改造工作。但由于B股系统不支持事前锁定,目前拟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

  另据了解,上海、深圳

证券交易所均已依照这一规则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也将于近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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