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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实施规则 敏感期内高管不得买卖自家股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 06:48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明确了交易窗口期,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并要求及时披露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现行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减持股票做了比例上的限制,但在基数如何确定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明确在多次买卖股票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短线交易的禁止期。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以往实践中多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敏感信息发布的前后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但很难有足够证据予以查处。 为避免这些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为自我牟利,《规则》根据市场要求和监管实践,规定了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规则》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值得注意的是,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规则》在时间的计算上作了严格的限定: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证券法》有非常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加上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的技术平台还不能实现交易时间的事前控制,目前以事后监管较为适宜。 相关链接: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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