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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须集中存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 03:10 第一财经日报

  陆媛

  证监会昨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通知》(下称《通知》),旨在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份的有序转让。

  《通知》适用于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存管业务统一按照人民币普通股登记存管的规定执行。

  《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所称非境外上市股份是指境外上市公司的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等未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证登”)如愿成为这个统一市场的基石。《通知》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证登集中登记存管。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在中证登,并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结果与本次发行上市情况一并书面报告证监会。

  对于那些在《通知》发布前已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证监会要求其应在6月30日前办结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手续。

  证监会负责这一事务的部门一位官员昨晚向《第一财经日报》解释说:“我们正是要把以前没有登记过的这些证券统一到中证登这个平台托管上来,实行统一监管。”

  针对中证登如何执行,昨日发布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作出详细规定。中证登董事长陈耀先表示:“中证登这十多年来拥有的技术系统和登记平台,证明其清算交易系统是国际一流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所以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收和产权的转让、登记、过户结合起来,这样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这些证券以前在“水面”下而未受到透明监管,现在《细则》要求对其历史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细则》要求涉及质押、司法冻结或限制转让等的证券,还需提供质押登记、协助执法或限制转让等的相关申请材料;以后这些证券的减持、过户、质押登记、权益派发都需向中证登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等待审批。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应当使各种证券资源都统一到一个全国性市场中来,首先要做的基础性工作就是把所有证券的登记托管集中起来。陈耀先此前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表示:“如何把产权交易中心衔接磨合到证券市场中来?各地都设立了产权交易中心,那里容纳了很多未上市的公众公司资源,但是股权转让、购并涉及的问题都亟须规范。地方产权交易中心都有各自系统,我认为需要对它们的系统进行基础性制度改革,交易、登记、转让、托管制度都要统一到中证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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