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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须设专职首席风险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1日 13:05 东方早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草拟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昨晚在其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新规要求期货公司设专职首席风险官,同时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中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同时,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对于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要求更高,它们应当具备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正常经营两年以上,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至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同时,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等。

  其中第四十二条还作出特殊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专职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第四十三条则规定,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此外,第六十八条明令客户保证金与公司资产分管;第六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依法批准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早报记者 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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