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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会计准则为标准编制一季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 09:51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陆 星 庄少文

  沪深交易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详见B2版),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均应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订新的会计政策,并作出新的会计估计,以作为2007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

  沪深交易所在《通知》中要求,上市公司均应当于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无法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上证所自2007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深交所自2007年5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0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深交所原则上每日最多安排60家上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交易所约定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公司需要变更本次季报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交易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交易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沪深交易所要求,2006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07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制订或修改原有会计政策、做出或调整原有会计估计,以作为2007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上述变更应该作为单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董事会审议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的时间。

  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期初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同期利润表。

  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沪深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季报实行事后审核。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季度报告编报规则的编制要求,《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历史同期数的编制方法、大幅度变动的具体操作标准等。此外,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仍然是本次季度报告编制要求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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