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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配套制度望近期出台 QFII保险或可投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 06:56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中金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股指期货配套制度有望近期出台

  □本报记者 黄嵘

  在昨日举行的“2007年第四届中国衍生品工具高峰会”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部负责人陈晗就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的模式提出了政策建议,并建议,除了基金和证券公司外,将QFII、保险公司也纳入股指期货机构投资者之列。而股指期货的一系列配套制度有望近期出台。

  陈晗认为,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是非常有必要的。建设中金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培育我国机构投资者和进一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在国际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也是参与主体;成熟市场发展与机构投资者壮大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新形势下,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定义已经扩展,不仅只局限于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还包括QFII、保险公司。

  就基金公司的参与模式,陈晗在会上建议,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

证监会批准,允许部分优质基金公司成为中金所交易会员;而中金所对接纳基金公司成为交易会员的准入标准,首先是基金公司须取得主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其次从其合规性、业绩表现,当前管理资金规模,内部技术与风险管理准备等方面加以限定;对于未能达到成为中金所交易会员准入标准的基金公司,建议可以通过成为期货公司客户的形式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证券公司主要在自营、资产管理以及经纪业务三方面可能涉及到股指期货。因此,建议在自营业务参与的路径上,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证监会批准,逐步给予部分优质证券公司以交易会员身份开展股指期货自营业务的资格;中金所对接纳证券公司成为交易会员的准入标准首先是证券公司须取得主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其次从其经营规范性、净资本规模、技术与风险管理准备等方面加以限定;对未能达到成为中金所交易会员准入标准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成为期货公司客户的形式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针对券商后两项业务,证券公司受托私产管理业务模式基本同基金的模式相似;而股指期货经纪业务则可以由期货公司专营,但可以允许部分证券公司充当介绍经纪商(IB)。

  此外,陈晗还建议将QFII纳入股指期货机构投资者的范围内。可以考虑限定QFII参与股指期货须以避险为目的;限定QFII持有期货头寸的保证金不超过其汇入帐户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一定比例;在特别情况下,经外管局批准QFII可临时增加额度以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在QFII的参与路径上,则建议QFII须作为客户参与股指期货,须在境内期货公司开户交易,须在境内期货公司或境内

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交割。

  关于保险公司的参与路径,建议可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允许部分优质保险公司以适当参与股指期货。至于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的初期主要是以中金所的特别结算会员身份,参与金融期货结算与风险管理。

  此外,据透露,自中金所成立以来,一直把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作为全所的工作重点之一。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已经进行了4个多月,截至2007年2月底,一共有156家会员、107426名投资者参与了仿真交易。通过仿真交易,市场参与者都进行了一场全方位的实战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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