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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股改备忘录 五种情形解除限售应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 05:21 深圳商报

  【本报讯】为确保上市公司股改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业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义务,深交所日前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1号——解除限售》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2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21号备忘录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在解除限售时存在以下情形:冻结情形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相关股东在股改方案中作出最低减持价格承诺的,相关股东在股改方案中承诺提出分红方案并投赞成票的,相关股东在股改方案中作出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注入资产、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等承诺的,相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在限售期内因司法强制等原因发生过户情况的,有上述情形的上市公司申请解除限售时,应符合深交所股份解禁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2号备忘录主要针对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中,当更换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人时应履行的程序和披露义务;在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人对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进行核查时,核查报告的相关要求。(钟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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