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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发布研究报告建议有序推进差异化交易机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09:57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姜 楠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项目组和国泰君安证券衍生产品部密切合作撰写的《上证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下差异化交易机制研究》日前发布。 文章认为,国内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创新交易机制的推出在交易系统对差异化交易机制的支持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研究和实践推动了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差异化交易机制,而相关调查显示,投资者对创新交易品种和创新交易机制试点需求强烈,希望尽快丰富交易所上市的衍生产品。综合考虑市场各方需求,机制改革的难易程度和对整体市场的影响,文章建议有序推进创新交易机制试点和差异化交易机制。 从交易机制改革的难易程度来看,开盘竞价机制、订单类型、涨跌幅限制、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等机制所需考虑的因素最少、对交易品种特性的要求最少,最适合优先考虑,而断路器规则由于涉及到整体市场,推行难度相对较前几项较大,卖空机制和价格驱动机制对交易品种特性的要求最多,而且其对市场的影响也就复杂,因此,推行难度在前述所列各项交易机制中最大,推出时应当更加慎重。 具体到差异化交易机制方面,应当看到,市场中的差异化交易机制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在推出创新交易机制之前,为准确评估该项机制对整体市场的影响,尽可能避免对证券市场产生较广泛的负面影响,仅选择少数的交易品种进行试点,经交易实践考察后再推行至市场中的全部交易品种,这种差异化交易机制的情况本质上是一种过渡状态,但从特定时点来看,交易机制的差异化却是客观事实。 第二种是由于交易品种内在属性的本质化差异,只有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才能更好的保持该交易品种在市场中的交易得以顺利进行,这种差异化交易机制是一种最终状态,在交易品种的内在属性未发生根本改变之前,都将一直保持下去。 考虑到交易制度的承继性,以及改革的难易程度,文章建议按照以下顺序推进交易机制的改革: 1.推出更加丰富、多样化的指令类型,如止损订单和多日有效订单等; 2.实现按照证券品种绝对价格设定的差异化最小报价变动单位; 3.放宽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20%,取消目前普通股票和ST股票的差异化涨跌幅限制; 4.在上证50ETF、上证50指数成分股、上证180指数成分股上实施融券机制,其他股票不允许融券; 5.将权证和上证50ETF作为试点交易品种,引入履行更严格报价义务的强势一级交易商; 6.取消个股涨跌幅限制,代之以大盘断路器规则,并对权证等衍生产品不实施涨跌幅价格限制; 7.将上证50ETF、上证50成分股作为试点交易品种,实行日内回转交易; 8.在试点成功后,将日内回转交易推广至市场中的所有交易品种; 9.在流动性较差的交易品种中引入一级交易商作为流动性提供者。 最后,文章指出,上证所新一代交易系统是实施差异化交易机制的优良载体,逐渐释放相关功能将为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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