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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虚构员工卷走股民资金 法院判定券商赔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09:05 每日经济新闻
法院判定券商赔偿62.4万余元 何勇 李鸿光 每日经济新闻 股民周某股票资金账户239万余元被莫名转走,便状告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索赔。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该证券公司赔偿周某62.4万余元及利息。 239万余元仅剩65.45元 2000年6月12日以前,周某在另一家证券公司开户时股票账户内有深宝安76507股、科苑集团1000股。之后,案外人陈某、傅某等人将自己名下的股票挂在周某的资金账户上炒股。期间,除了周某将部分股票抛出套现62万余元外,从2001年8月至2003年10月在该账户里发生多笔股票交易,先后有239万余元被转出,均非周某所为或授权进行,账户余额仅为60余元。周某于2004年3月底发现后遂委托律师与券商发函交涉,而券商拒绝提供被取款的原始凭证,遂诉请要求予以赔偿。 券商为揽大户假造员工 法庭上,营业部则辨称,周某账户转到该营业部交易,开户手续及操作均不是他本人,是本案追加的第三人周某的女儿。他女儿利用周某及案外人的账户进行炒股。周某则认为自己曾委托程某买卖股票,此外未委托过他人取款及操作股票。 法院查明,在2001年6月20日,周某女儿与证券公司及“张建”签订联合投资协议书,内容为张建出资400万元、周某女儿出资100万元,由周某女儿负责操作,所产生风险有周某女儿承担,约定当总市值跌幅达到10%,证券公司有权代表张建有优先、独占的平仓权,期限至当年12月20日止。审理中,证券公司也承认是虚构了“张建”此人,其签名均属证券公司员工,从周某账户转出的部分资金,转入“张建”名下账户。 擅提资金券商被判赔62.4万 法院认为,证券公司未经授权,擅自提取及转出周某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应予返还。因周某未提供案外人授权他代主张权利,遂判决由该营业部赔偿周某62.4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点评:这起纠纷案件的酿成,应该说周某及券商,甚至周某女儿均有责任,但券商的责任更大。在股市低迷期间,券商为招揽大户炒股,不惜动用非法手段,假造员工名册与人合作炒股“请君入瓮”,从中赚取蝇头小利。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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