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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3月余 执法效率提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1日 17:05 法制日报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至今,虽然只有短短的三个多月时间,但是,目前已有十余起行政处罚案件进入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与以前体制相比,效率提高了许多 本报记者 周芬棉 去年10月18日,各大媒体刊登一则非常简短的消息: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正是这一“很不起眼”的消息,得到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关注与肯定。温总理批示:“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非常重要和紧迫”。有专家称此为“中国的行政执法体制向更先进科学方向的有益尝试”。那么,证监会为什么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三个月以来实施情况如何?记者为此采访了证监会有关负责人。 “十多年来,证监会依法查处了1000余起违法违规案件,处罚了581家机构和1200多个自然人。”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这些行政执法有力地惩戒和震慑了违规者。但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取得基本成功的今天,资本市场已发生重大变化,原有的证券行政执法体制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至今,虽然只有短短的三个多月时间,但是,“目前已有十余起行政处罚案件进入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与以前的体制相比,效率提高了许多”。证监会这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 新的时代需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新形势最显著的特征是我国经过了股权分置改革。这意味着原有非流通股将转换为可流通股,二级市场的可流通股总数大幅增加,公司收购兼并将越来越多,各种金融创新将大量涌现,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及信息反应的效率将进一步得到提升。另一方面,利用信息披露、操纵市场、关联交易等行为谋取不法利益的冲动将会大大增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也将伴随着市场创新而更加隐蔽,更加多样。 同时,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外资已逐步进入我们的资本市场,外资的进入,使市场主体的类型增加,背景更加复杂,在执法时更加需要与其他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合作,以及更多地考虑到跨国因素以及执法的国际评价。 虽然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力度在逐年加大,但与此同时,新近发现、查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急需进一步提高执法的效率。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原来的行政处罚工作可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证监会内十余个监管部门和36个派出机构的监管处室发现违法线索,提出立案查处的建议;第二步,是两个稽查局和36个派出机构的稽查处室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第三步,是法律部一个处室对已经调查终结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组织召开审理会和听证会等。 在这样一个工作流程中,审理阶段人员偏少,已经严重影响到案件处罚的效率,成为行政处罚的瓶颈。一些案件,从立案稽查到案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周期太长,错过了最佳处理时机,行政处罚的效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化蛹为蝶行政处罚委员会产生 从历史发展角度分析,证监会行政执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证监会成立至2002年之前。此时的行政处罚工作主要由案件调查部门一家负责。具体地,就是由稽查局一家负责案件调查,提出处罚意见同时负责执行。一家负责的最大优点是效率比较高,最大的缺点则可能造成“一言堂”,缺乏执法监督。 第二个阶段,始自2002年初至2006年底,“审查分离”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同时探索成立了非常设性的“行政处罚委员会”。 在这种体制下,案件调查仍由稽查部门负责,违法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处罚工作,则由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调查权与处罚权相对分立。“查审分离”体制最大的益处在于,保证了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大大提高了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同时,这种分离体制符合现代法治社会中分工配合、监督制衡的权力运行规律。 第三个阶段,即现在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制度。 新的处罚委员会的委员不再由证监会各部门和各派出机构人员兼任,而是由证监会从各部门聘任的专职人员担任,从而实现人员的专职化。首批聘任的7名专职委员大都从事监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且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背景,在审理工作中将按照完善的规则实现案件审理的专业化。 按照新的体制,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案件,在稽查部门完成调查后,将交由专职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审理,行政处罚委员会按照“独任———合议”制的原则,由主审委员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主持听证,然后由处罚委员会合议作出决定。 在这一体制下,案件调查、审理听证、复议诉讼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程序清楚、职权明确、相互制约,行政处罚委员会及委员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保持审理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并以独立性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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