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证监会发布信批办法 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 11:50 南方都市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正式发布,银行房地产等特殊行业披露细则将修订

  不得滥用信息披露

  本报讯 (记者 汪江涛)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办法》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滥用“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还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及时回复上市公司对相关情况的问询。据悉,证监会还将进一步研究年报、中报、季报的披露要求,并就特殊行业披露修订相关细则,如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行业的定期报告编报规则。

  不得提前提供内幕信息

  中国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平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具体要求包括:一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全体投资者公布,不得提前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二是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三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
股票
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凡是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价格敏感性信息),上市公司均应披露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办法》中以列举方式对重大事件进行了界定。上述规定是重大事件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有无相关具体规定,或上市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披露标准,但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虽未触及披露时点,但出现以下披露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时;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时;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是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是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是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要求主动告知

  《办法》强调了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情况和相关媒体传闻的关注义务。针对以往个别公司董事会未勤勉尽责,不去充分了解情况就以“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搪塞了事、披露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此情形下,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向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查询,还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及时回复上市公司对相关情况的问询,并做好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同时,要求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向上市公司主动告知义务,即应当及时、准确地将股权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信息告知上市公司。

  《办法》还明确了媒体出现传闻或证券价格出现异动时股东和实际义务人的书面报告义务,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主动告知义务。

  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具体来说,对于公司临时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公司财务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违反《办法》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进行监管谈话、出具监管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规事实及所受到的处罚、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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