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证监会严禁上市公司高管从事短线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11:09 南方日报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记者/江国成)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4日指出:近期,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6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这一动向,已经核查了有关违规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这位负责人强调,每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进行短线交易;每个上市公司都必须制定专项制度,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据介绍,修订后的《公司法》从约束与激励均衡角度出发,放宽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同时又明令禁止超比例转让行为。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破坏证券交易秩序,修订后的《证券法》不允许这些股份持有人从事短线交易,如果这些股份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违规者,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已经出现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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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

  据新华社北京2月4日专电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触及任一披露时点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这位负责人说,《管理办法》的制订主要有4个方面的考虑:首先,自去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已正式实施。为与两法相配套,证监会有必要在部门规章层面上细化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其次,制定《管理办法》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要求的具体体现。

  再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流程,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及监管的有效性,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新形势对上市公司信息监管提出的新要求。

  此外,有必要结合目前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对1993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改,并有必要将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性规定上升为部门规章。

  这位负责人说,《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包括4个层面:上市公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息披露事宜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保荐人及其从业人员;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市场各方。

  《管理办法》在证监会文件中首次引入公平披露的概念,对此,这位负责人说,公平披露具体要求包括: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全体投资者公布;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这位负责人说,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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