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严禁高管短线交易本公司股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09:18 深圳商报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超比例转让本公司股份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严禁高管短线交易本公司股票

  【据新华社北京2月4日专电】 (记者 江国成)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4日指出,近期,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两法”)有关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六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这一动向,已经核查了有关违规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这位负责人强调,每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进行短线交易;每个上市公司都必须制定专项制度,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据介绍,修订后的《公司法》从约束与激励均衡角度出发,放宽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同时又明令禁止超比例转让行为。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破坏证券交易秩序,修订后的《证券法》不允许这些股份持有人从事短线交易,如果这些股份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违规者,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已经出现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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