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上市公司大股东信披责任加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06:53 深圳商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昨公布施行,上市公司大股东信披责任加大

  【本报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昨日公布施行。作为我国首部全面细化规范上市公司信披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加大了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在信披方面的责任,同时首次明确上市公司应建立信披内部管理制度。

  为适应全流通环境到来,大股东、管理层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密切相关,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大大增强的局面,《办法》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一章,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建立信披事务管理制度,并从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中介等角度,做出一系列明确和加大信披责任的规定。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董秘责任被高度强调,除负责组织协调信披事务,办理信息公布事宜外,董秘还应汇集应披露信息并报告董事,持续关注并主动求证媒体报道,协同其他高管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负责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等。

  另外,《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的内容还包括:规定

证监会可就
房地产
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信披做出特别规定;增加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违规将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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