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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作出补充规定 三项财税政策支持滨海新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0日 09:34 天津日报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并就贯彻落实优惠政策相关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降低所得税率 《通知》规定,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天津市科委按照《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6年7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继续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可减按l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 上述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2006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计算其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50%部分,按照15%的税率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新成立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对应下半年经营月份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比例的部分,按照15%的税率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2006年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 《通知》指出,天津滨海新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基础上,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凡在天津滨海新区内采用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企业,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应在纳税申报表中附注说明每月(季)多列的折旧费用。2006年7月1日以后实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企业,以前月份少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可在当年补提,造成的超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按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2006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2006 年7月1日前购置并尚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其中企业在2006年7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其尚未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2006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在缩短折旧年限办法和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中选择一项执行。企业可以在不高于40%的幅度内,自主选择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比例,也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选择部分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 《通知》明确,天津滨海新区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基础上,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摊销年限。凡在天津滨海新区内采用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企业,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纳税申报表中附注说明每月(季)多摊销的无形资产数额。2006年7月1日以后实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企业,以前月份少提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在当年予以补提。造成的超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相关退税手续。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摊销年限,是指企业在2006年7月1日后新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和2006年7月1日前受让或投资并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其中企业在2006年7月1日前购置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应在其尚未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摊销年限。此外,《通知》还明确,上述财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天津滨海新区所属的塘沽、汉沽、大港三个生态城区,以及先进制造产业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海化工区、临空产业区、海港物流区、滨海中心商务商业区、海滨休闲旅游区等七个功能区。(通讯员 曲明 记者 柴宴宾)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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