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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家未清欠公司负责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7:3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2005年10月19日,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所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一年多以来,在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上市公司清欠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日前,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上市公司清欠工作发表了如下谈话。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是对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犯,是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是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巨大障碍。2006年初,证监会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要求,做出了“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群策群力,深入开展清欠攻坚战”的具体部署,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2006年的清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共有380家上市公司完成了清欠工作,清欠总额336亿元;此外,还有19家上市公司已完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以资抵债、以股抵债议案的程序,预计将在近期完成清欠工作,涉及占用额合计54亿元。已完成和处于清欠程序中的公司共计399家,涉及占用总额390亿元,分别较2005年底下降93%和84%。2006年底,未能解决资金被违规占用问题的上市公司还有17家,涉及占用额92亿元,其中,三九医药占用额达37亿元,占未清欠额的40%。对这17家公司,中国证监会已经立案稽查,并将相关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公安机关。

  近年来,证监会联合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加大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治理力度。2005年6月,证监会下发《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清欠措施和清欠进度,力争两年内清理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5年8月,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将股权分置改革和以股抵债相结合,探索了新的清欠方式并获得了市场的认可;2006年5月,证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清欠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坚决遏制“前清后欠”问题的产生;2006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明确了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刑罚标准,加大了对侵占的刑事打击力度;国务院领导对上市公司清欠工作极为重视,指示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抓紧解决清欠问题,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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