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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章程指引广泛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 15:13 证券日报

  证券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将更加完善办和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了《证券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指引》的主要内容是引导证券公司规范运作,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指引》要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指引》指出,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就此另行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股东按照所持股份数行使表决权,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

  《指引》指出,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在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方面,《指引》要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合规制度、明确合规人员职责。同时,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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