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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披露要求未清欠公司须提出责任追究方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 08:1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深沪交易所部署年报披露工作未清欠公司须提出责任追究方案

  本报讯 今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通知对上市公司年报新旧会计准则衔接、清欠及利润分配等情况的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存在非经营性占用的上市公司,应当增加披露2006年期初和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2006年清欠进展情况,包括清欠金额、清欠方式和清欠时间。报告期内新增发生非经营性占用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责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特别是截止2006年末仍未清欠完毕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并提出明确的责任追究方案。同时,已完成股改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以及限售股份变动情况,未股改公司则应对股改的计划安排作出说明。

  通知重点关注了2006年年报与明年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衔接。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要求,结合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自身业务特点,在2006年年报全文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部分,详细分析并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补充资料”部分以列表形式披露2006年期末与2007年期初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重大差异的调节过程和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阅意见。

  通知特别关注了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问题,要求2006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如预计2006年净利润为负值,且未在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全年业绩进行预告,或者预计全年业绩完成情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公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7年1月31日。如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但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业绩大幅变动的,也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情况,并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详细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并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另外,如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在报告期内有被有权机关或司法部门调查、追究,被中国证监会稽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也应在年报中说明。

  通知要求,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2006年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中小企业板继续沿用年度业绩快报制度。

  通知明确,如公司预计不能按期完成披露,应当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交易所将自2007年5月1日起对该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2006年年报,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根据均衡披露原则,上证所每日将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深交所每日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在年报披露完成后,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

  与此同时,深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深交所今年将继续沿用中小板公司业绩快报制度。通知规定,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6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于2007年4月30日前披露2006年报。《通知》明确,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7年3月和4月的公司,应当在2007年2月28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2006年度业绩快报。

  (张媛媛 黄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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