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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国务院下三道禁令 证监会牵头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 07:24 证券日报

  将尽快研究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近年来,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要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法规和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为加强组织领导,通知要求,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

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证监会要组织专门机构和得力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沟通,与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

  此外,通知明确,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非法证券活动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后,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涉及多个省(区、市)的,由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区、市)要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在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后,通知还下达了三道“禁令”:一是严禁擅自公开发行

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二是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通知强调,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通知要求,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

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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