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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治理规范的国有上市公司高管可享受股权激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10:19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正式公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果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且拥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其高层可率先享受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明确,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暂不包括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集团公司负责人、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试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最多可拿出公司股本总额的10%用于股权激励;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外,一名激励对象最多可拥有公司股本总额1%的股权;鉴于目前正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激励对象长期激励预期价值或收益占薪酬总体水平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而不是国际普遍的40%左右。

  另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也于昨日同时公布。

  国资委分配局熊志军表示,实施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化的激励方式,要在新的治理结构和机制下实施新的办法,谨防不变体制、不转机制片面实施股权激励。因此,推进这项改革应遵循“规范起步、循序渐进、总结完善、逐步到位”的思路,积极稳妥地进行,防止一哄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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