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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治理规范的国有上市公司高管可率先享股权激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09:32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赵红梅12月6日北京报道国资委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治理规范的国有上市公司高管可率先享受股权激励。

  此前,《办法》已于9月30日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施行。

  根据《办法》,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暂不包括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集团公司负责人、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办法》中严格规定了股权激励的前置条件,要求上市公司要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已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3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最多可拿出公司股本总额的10%用于股权激励;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外,一名激励对象最多可拥有公司股本总额1%的股权;鉴于目前正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激励对象长期激励预期价值或收益占薪酬总体水平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同时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股本总额的1%以内。是否能够突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对于激励股票来源问题,《办法》规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在激励方式上,国资委认为实施股权激励应根据“规范起步、循序渐进、总结完善、逐步到位”的原则,着眼增量、慎用存量。

  国资委表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其政策敏感性强,操作难度大,对

证券市场和公司治理要求较高,应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进行。同时,股权激励必须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防止内部人自我激励。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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