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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国资委:严防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部人自我激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03:25 第一财经日报

  张馨月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昨天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表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是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要严格把握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防止内部人自我激励。

  今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办法陆续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10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也已经陆续下发到各央企和各级国资委,并开始施行。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昨日公布了上述文件。

  国资委企业分配局表示,对在境内上市公司,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备案程序。

  “我们已经按照办法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已经进入上报阶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央企或者下属的上市公司方案被正式批准。”一位中央下属境内上市公司人士表示。

  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的首要条件就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等。

  国资委企业分配局表示,股权激励是公司的所有者对经理人的激励,如果所有者不到位,就可能变成经理人自己激励自己,达不到所有者通过股权激励促进公司持续增长的目的。

  仅从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这一条来看,161户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中,目前只有开展董事会试点的十余家能够达到这一点,其中包括外界普遍看好能够首批进入股权激励的宝钢集团。

  国资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不能因为现在多数公司达不到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就放宽标准。

  “起步阶段,激励的水平相对比较低,条件要求也比较高,因此我们目前还不急于上报方案。”另外一位央企负责人表示。

  《试行办法》(境内)规定,激励对象长期激励预期价值或收益占薪酬总体水平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试行办法》(境外)则规定,境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超过薪酬总水平的40%。

  国资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是参照国际惯例制定的,而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则以30%为上限,主要是考虑到在起步阶段缺乏经验,加上有些激励的基础条件还不完全具备,所以初期阶段的激励水平不宜定得太高。

  目前没有一家央企或下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被正式批准,宝钢被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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