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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研究中心提出国有控股公司治理十大建议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10:59 证券日报
国家应制定对不同行业及其关键企业的股份持有比例 国有资本转让应尽量按照证券市场的 基本规则来进行 鼓励新上市公司采取整体上市模式 □ 本报记者 张亮 上证所今日发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6):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这份由上证所研究中心撰写的研究报告,在对300余家上市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特点、进展与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的十大建议。 报告说,近年来,在证券监管机构、各级政府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机构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改革正在日益推进。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二是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则文本日趋完善;三是作为公司治理核心内容的董事会制度建设取得重要成果;四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环境更加严格;五是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公司治理的基础得到夯实。 报告指出,总体上看,国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在形式上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实质性的进展却严重滞后。这突出表现在“三强五弱”:强政府,弱市场;强内部人,弱董事会,弱外部股东;强审批,弱监管,弱执法。“三强五弱”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公司治理改革进度,也降低了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和监管效力。因此,国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需要尽快完成从形式到实质的跨越,其核心是公司治理的现代化。 为此,报告提出十大建议: 第一,国家应基于最佳的公司治理标准,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专业、合规、有效地行使所有者权利,努力保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最优地使用企业资源,明确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基本目标是为国家和其他所有者创造最大的股东价值。 第二,强化整个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透明度和逐级问责制,完善对履行所有者职责的国资管理机构(或相关政府机构)的监督。 第三,通过发展完善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国资管理系统的治理机制,来为改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提供良好的外部配套环境。 第四,清晰、透明地界定国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职权范围、角色和责任,确保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为真正独立的商业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运作。 第五,国家应制定对不同行业及其关键企业的股份持有比例。国资管理部门应充分借鉴国际上已经十分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理念及其相应的运作方法,来管理并考核国有资本的收益。这项工作可以在国资管理部门内部设置专责部门来执行,也可划拨部分国有资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来实现。同时从目前来看,十分有必要将一些国家无意愿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委托给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去管理。 第六,加快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资本的有序流动,国有资本的转让应尽量按照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则来进行。鼓励新上市公司采取整体上市模式,保证拟上市公司资产优良,人员、机构精简,机制切实转换。 第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有充分责任的董事会来治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第八,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努力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合理化,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的高绩效。 第九,建立系统、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和健全的薪酬机制,根据公司业绩、市值变化、同行业与同规模企业激励水平、公司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建立市场化的、动态的、与业绩挂钩的高管人员激励机制(包括股权激励机制)。 第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对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架构不断进行评估、修正和更新,使之符合公司治理最佳做法。 上证所研究中心是国内最早对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机构之一,自2003年撰写国内外第一本关于中国公司治理的年度报告后,迄今已连续4年推出《中国公司治理报告》,在实践界和学术界均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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