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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平:修改合伙企业法铺路私募股权投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 14:40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秦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金融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日前在出席一个股权投资专题研讨会上说,合伙企业法的修改,为扩大发展股权投资市场,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铺平了道路。

  股权投资市场需要私募

  朱少平指出,随着股份制的全面推行,我国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现在我国每年的股权投资大概在一万亿左右,这包括上市的、非上市的股权转让与投资。全国大概有一千万家企业,99%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80%都缺资金。过去大多数是靠银行,但单靠银行不仅加大银行风险,更不能满足大多数企业的需要。就目前的银行贷款来看,我们现在“信贷”非常少,绝大部分都是“抵贷”或“保贷”。这种贷款一是风险较大,二是企业拿不出那么多的抵押担保财产,最后能拿到钱的企业与实际需要资金的企业相差悬殊。另一方面,我们现在每年增加的银行存款达一两万亿,这些钱应该采取一些更好的、更有效的措施进入直接投资市场。这就需要采取一些有利的机制和平台,引导这些资金直接进入企业,也就是要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市场。就资金的募集方式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公开募集,发行上市,这在公司法、证券法中都作了规定。另外一个是私募,即对特定对象的募集。

  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制是关键

  朱少平认为,合伙制是一种经营方式,也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自从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国家对企业划分实行两条新的标准,一是按投资方式;二是按责任形式。责任形式有三种,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两合责任。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大家都清楚,但两合责任我国基本还没有,很多人不太清楚而且都不敢用。

  两合责任的企业就是有限合伙。这种企业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人承担有限责任。这样有利于有钱的人与有投资经验的投资家的结合。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往往是管理机构或者是投资家在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是出资人,这些出资人有钱,但不愿承担无限责任,他愿意把钱交给投资家来做,可惜那时候我们法律没有规定,没有规定就不能做。成思危副委员长在1998年3月份提出这个问题后,立法机关一直在探讨解决方法。

  起初我们想通过投资基金法的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当时的基金法在立法中设想规范三种基金:一是产业基金;二是风险投资基金;三是

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在立法过程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最后意见难以统一,立法机关即把产业基金和风险基金拿出去,最后剩下证券投资基金单独立法。这样一来,整个产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就不能利用有限合伙这个方式。

  在2002年前后,

商务部、科技部和工商局联合发了一个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的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公布使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我国做创业投资、包括风险投资,但国内企业不能做,形成事实上的内外资企业在这方面的不平等。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六点意见

  朱少平认为,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很重要,为此,他提出了六点意见。

  第一,采用有限合伙制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将企业本身做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这对于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还有其他公益单位在法律上是有限制的。法律规定这些企业单位不能参与有限合伙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办法来做,把钱投到子公司,再由子公司投入有限合伙。二是做有限合伙型基金,即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但这个企业仅是资金的集合,并没有具体的执行机构,由合伙决定将其交给一个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现在风险投资中很多采取这种办法,这边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大家投钱到这里,投完之后把公司交给一个管理公司来做,把它做成基金模式。

  第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法律规定是2个以上50以下合伙人,这里面没有限定到底是49个有限合伙人,还是49个普通合伙人,这个问题在起草中曾有三种设想,第一种是能不能像公司法一样把合伙人规定在200人以下,因为200人以下叫私募,200人以上是公募。还有一种就是定到100人。由于在这方面没有经验,同时目前社会生活中地下私募基金太多,有些人会不会利用这个钻空子,所以比较谨慎的设定为50人。同时还有人提出能不能限定为20人,因为国外有设定为20人的,最后立法机关经过反复权衡,将这个人数限定为50人。这里还有一点要注意,就是法律规定的那一条还留了一句话,就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说,我们将来如果制订的法律,比如说搞一个风险投资法,规定“从事风险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可以100人”,那么就可以不受50人的约束了。

  第三,关于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法律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没有规定具体的出资资金比例限制。合伙人到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承担无限责任就要有一定的出资。对于我国一般的合伙人,特别是普通合伙人,在企业设立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出资,至少开始的几年是这样,这样更有利于取得别人的信任。所以,在企业设立时,普通合伙人还是应当有一定的资金投入。

  第四,关于投资方式。合伙企业法在规定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

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的同时,分别对于普通与有限合伙人的劳务出资作了明确。即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由于他们不负责企业的事务执行,法律规定,他们不能以劳务出资。

  第五,对有限合伙人的管理,合伙企业法将这种管理叫事务执行,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要由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负责事务执行,你在这个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你就能负责事务执行,不承担无限责任,对不起,你不能参与事务执行。参加事务执行方能对内承担管理与经营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六,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由于企业对外联络都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来做的,企业对外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来代表。与此同时就有一个有限合伙人在企业享有什么权利的问题。有限合伙人是企业的出资人,他在企业没有执行权,没有管理权,法律规定他有的主要是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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