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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心一沪上调研 证监会正名证券经纪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 16:37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黄利明 北京报道

  本报获悉,中国证监会将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首次对证券公司聘用证券经纪人予以认可,之后还将出台相应细则,对其法律地位、执业资格与标准、行为规范与日常监管进行全面界定。

  就此,证监会已经开始进入调研阶段。10月末,在上海召开的券商座谈会上,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表示,年底前将对证券经纪人制度进行规范,证券经纪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等问题都有望得到明确的说法。

  正名行动

  “证券经纪人制度至少已经争论了十年,现在终于有了一些眉目。”一家证券公司总裁如此感叹。

  旧版的《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而新的《证券法》却将此条去掉。这被认为是证券经纪人“正名”的开始,为重新定义证券经纪人留下余地。

  10月末,庄心一赴上海调研,随后传出证券经纪人制度将规范的消息。

  据悉,期间召开的券商座谈会上,庄心一表示,年底前证监会将出台一个规范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监管条例性文件,其中,将对证券经纪人制度进行规范,证券经纪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等问题都有望得到明确的说法。

  上述监管条例普遍被认为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监管条例》),根据本报获得的条例草案,其内容也对此予以了佐证。

  《监管条例》草案明确指出: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聘用证券经纪人进行市场开发、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自然人,方可受聘为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应当明确具体。证券经纪人执行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或由证券公司制作的、表明证券经纪人身份及职责范围的其他证书。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执业行为,其民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这些规定虽然依旧稍显模糊,但已是重大突破,至少承认证券经纪人在市场交易中的合法地位。”中信证券一家证券营业部副总说。

  上述证券公司总裁亦指出,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进入收尾阶段,这些关乎市场交易发展的体制性问题也被陆续提上议事日程。证券经纪人制度肯定会独立成形,因为这是证券市场高效率交易的需求。不过,现在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还在调研,离真正出台相应细则尚早。

  市场的呼声

  “国外一直盛行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在中国却一直难以实现。”国都证券经纪业务总部的李悦说。

  国内证券经纪人以法人形式存在是直接原因。目前国内所指的证券经纪人,仅指能够为证券公司开发客户的、券商的非正式员工,他们的薪酬以业绩提成为主,来去自由。

  国内许多证券公司曾大力推行过证券经纪人制度,在2001年证券市场转入低迷后,由于急于开拓客户,经纪人更是大量涌现。

  “一直以来,券商在招聘经纪人时主要是看其有无客户资源。因此,目前活跃于市场中的经纪人整体素质不高,既缺乏综合

理财知识,又缺乏营销技能。”上述中信证券营业部副总表示。

  大鹏证券曾是国内实行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先锋,但2005年却成为国内第一家走上破产清算程序的券商。而一度被业内推为全员经纪人模式成功之举的富友证券,现在也已关闭。

  李悦认为,没有“专业理财顾问”含量的营销充其量只是一种拉客户行为,逃不出低价销售的价格战和“吃关系”的怪圈。

  实际上,国外的证券经纪人承担三项职能,一是询价职能;二是努力通过信息处理、经济分析、走势预测和咨询服务等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三是通过开发新的投资品种、投资方式和投资机制来发掘和满足客户潜在的投资需求。

  因此,李悦认为,要真正让证券经纪人得到投资者认可,不仅需要高素质的人员,也需要券商在后台的研究和产品支持。

  而且,由于没有规范证券经纪人行为的法律制度,因此证券经纪人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行为,甚至借经纪人名义实施犯罪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各券商也因此对证券经纪人制度推行缓慢。

  于是,行业规范呼声渐起,而现在,终于开始了实质性的进展。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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