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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通知发布 无实质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00:53 东方早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昨联合发布《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向市场公布新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其中,2003年版收费标准中的“发行审核费”在新版收费标准中被取消。

  根据《通知》,证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仍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仍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

  同时,证监会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其中,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公司最高收费额5万元。证监会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并没有提及发行审核费的收费标准。而在2003年版收费标准中,“发行审核费”一栏规定,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可转债)的企业,收取的发行审核费标准由每个企业3万元调整为20万元;考虑到基金发行程序与股票有所不同,审核费用也略低于股票发行的审核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6万元。

  某投行人士昨日告诉早报记者,发行审核费用早在2005年IPO实行询价制时就已经取消了。据他了解,这是因为业界认为证监会审核费应由财政拨款补贴,不应该由被监管单位来出资。

  《通知》最后表示,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证监会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早报记者 陈其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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