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得进行虚假债务重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 06:4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由于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可能带来一定的非经常性损益,因此《通知》明确,上市公司不得进行虚假债务重组,也不得为操纵利润而进行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本报记者 何军 初一 敬飞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合理确认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在进行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慎重确定其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谨慎确定其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如实、充分地对该项交易作出信息披露。在交易对方为关联方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考虑该项交易的背景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由于债务重组的差额可计入当地损益,因此少数公司为了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可能存在虚假重组的行为,因此《通知》强调,上市公司不得采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手段进行虚假债务重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要满足的条件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因此,在执行新会计准则时,《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操纵利润而进行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上市公司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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