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0纠纷案上证所信息公司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13:29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陆星

  昨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证券信息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以往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解除;新华富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美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据此建立证券信息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客观地履行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未经原告书面许可,被告不得对上证所证券信息进行永久储存或使用,且该条款对“使用”的含义作了明确的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编辑、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据此,被告不得擅自利用原告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衍生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开发、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的行为,实质就是利用原告按约提供的上证所实时

股票行情开发了衍生产品,该种行为属违反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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