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法修正案草案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更大调查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 13:58 新华网

  新华网10月27日快讯: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赋予银监会对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相关的单位与个人相关调查权。

  中新网: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向会议作相关说明时指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实践表明,银行业监管机构仅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的资料和信息,不能实现有效监管。

  据刘介绍,以二00五年为例,

银监会共收到各地银行业监督机构调查受阻的报告七十六件,涉及一百余起案件的查处,其中,一些地方的调查受阻情况相当突出。

  刘表示,目前中国信用体系不够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水平和治理能力还有待提高,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难度较大。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后,可以结合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措施,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刘明康认为,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相关调查权是监管机构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此外,中国现行的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以及

审计法等法律也都规定了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权。

  草案中对相关调查权作了三项措施:一是询问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三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和资料予以现行登记保存。

  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阻碍银行业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的银监法于二00三年十二月本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次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记者 孙宇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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