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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条件放宽 达标年限缩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 08:57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增强内控管理和业务发展空间,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订的条款主要是放宽了申请创新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条件。

  此次对《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共修订三条,对《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修订一条。共同点都是对申请创新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条件的修订,而且,修订的内容也主要是在券商达标的年限上放宽了要求,相比于原来一年的达标要求,修订后都缩短为半年。

  例如,修订后的《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第八条要求,申请试点的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十二亿元;最近半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最近半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

  第九条修订为:申请试点的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提出申请时,对本办法公布以前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已经清理完毕的,能够持续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第八条第(一)项指标可调整为最近半年(原为“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八亿元。

  第十条修订为:申请试点的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一亿元;最近半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最近半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

  修订后的《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也放宽了达标年限,指出,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设立并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最近半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最近半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2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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