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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完且规范的国企可率先实施股权激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 07:1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陈 霞 

  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16日表示,根据即将出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果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且拥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其高层将率先享受股权激励。

  熊志军在当日开幕的“应对资本市场变革完善中企治理结构”香港高峰论坛上说,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此外,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上市公司还必须已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试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最多可拿出公司股本总额的10%用于股权激励;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外,一名激励对象最多可拥有公司股本总额1%的股权;鉴于目前正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激励对象长期激励预期价值或收益占薪酬总体水平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而不是国际普遍的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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