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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支持QFII通过长期投资稳定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14:21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9月2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新近颁布实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答记者问全文。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QFII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后,实现了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初步对接,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该发言人透露,下一步管理层将会逐步扩大QFII规模,大力支持QFII通过长期投资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积极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这位发言人指出,推出QFII试点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有限度、有步骤地开放本国资本市场,不仅有助于利用资本市场引入外资,而且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和本国企业完善制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国际经验看,QFII制度是新兴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成功举措,在引入外资的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防范市场风险,保障金融体系安全。

  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发展的要求,2002年,证监会、

人民银行、外汇局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推出了QFII试点。三年多来,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QFII监管框架,为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和监控资本跨境流动积累了经验,试点进展顺利,运行平稳。截至目前,已批准设立QFII48家,核准外汇额度78.45亿美元,QFII共汇入本金约合人民币554亿元,证券类资产约占QFII总资产的88%。

  这位发言人表示,QFII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后,实现了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初步对接,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增加了市场的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理念的成熟和先进投资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并对促进国内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推动资本市场的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三年多的实践证明,QFII试点实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位发言人指出,在实践中,《暂行办法》已逐渐显现出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如资格标准过高,资金锁定期过长,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委托单一券商交易等,不利于境外长期资金的引入,不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管,需要及时予以调整。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新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吸引长期资金和完善投资监管两个方面:在政策上对长期资金管理机构适度倾斜,引导长期资金入市;对QFII的实际境外投资者监管更加严格;为方便QFII投资,分散其投资运作风险,《办法》规定每个合格机构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在证券法修订之前,QFII不能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只能以“证券公司—托管银行—QFII”三联名形式开户。修订后的证券法为QFII开立多个账户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了QFII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QFII应将名义持有人账户内权益拥有人的投资情况报告给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而在原有的单一账户制度下,监管部门监管的对象只限于QFII自身情况,对银行、券商类的QFII背后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则很难监管到位。因此,《办法》允许QFII开立多个独立账户后,QFII实际运作情况将变得更加透明,从而更有利于加强监管。

  这位发言人强调,《办法》和配套规则的修订出台,为QFII投资中国境内A股市场提供了更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QFII更加积极地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使其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分散金融风险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对QFII投资和资金汇出入行为进行更严格的监管,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和稳妥开放。

  这位发言人最后表示,下一阶段,证监会与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强化依法监管,稳步推进QFII试点,逐步扩大QFII规模,大力支持QFII通过长期投资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积极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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